公司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若前期不给员工缴工伤保险,当员工发生意外时,再补缴是否可行?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某为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员工,2022年5月21日,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派遣至长治市某建设运营公司担任保安。6月7日15时左右,李某在长治市某建设运营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死亡。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于当天17时55分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申报手续,并于一个月后的7月15日为李某缴纳了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伤保险费。
2022年8月9日,长治高新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视同)为工伤。后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请求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向李某的家属支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以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时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该案中,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李某申报工伤保险的时间为2022年6月7日17时55分,于2022年7月15日缴纳工伤保险费。无论是申报时间还是缴费时间均明显晚于李某发病时间,也就是说李某突发疾病时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尚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在李某死亡后,隐瞒李某已经死亡的事实,为李某申报工伤保险及缴费,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审核时未发现缴费时李某已经死亡的事实,在此前提下为李某办理的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伤保险无效。故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不应承担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与义务。
最终,潞城法院判决驳回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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